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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網絡辟謠舉報平臺
- 201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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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言“8種情形可拒交物業費” 省住建廳房管處:不完全適用
近日,在國務院修改了《物業管理條例》后,國內不少媒體由此推送了名為“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服務費”的延伸閱讀,引起了眾多網友關注。通過《網絡辟謠舉報平臺》記者的調查,該文章中所謂可拒交物業費的情況與本次條例修改二者之間沒有關系,容易造成誤導。
此前報道: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福建省住建廳辟謠
網傳的8種情形,業主是否真的可以拒交物業費呢?記者采訪了福建省住建廳房管處,進行逐一解讀。
東南網輿情軟件監測到的帖文截圖
多個媒體關注帖文內容 說法不一
記者通過東南網輿情軟件監測發現,從4月11日到4月13日上午12時,共監測到相關新聞類報道293條。記者看到,轉發的包括了全國多個省市重要媒體,有媒體直接轉發帖文《這8種情況可暫時拒繳物業費!小區還得“倒找錢”!》,還有部分媒體對帖文內容進行辟謠。
4月12日,《網絡辟謠舉報平臺》刊發辟謠稿件《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福建省住建廳辟謠》指出,不久前《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有關《物業管理條例》的部分,全部都是關于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內容。這些修訂的內容沒有一條與“物業費”有關。因此,流傳甚廣的網絡帖文《這8種情況可暫時拒繳物業費!小區還得“倒找錢”!》,稱“根據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出現上述八種情況業主也可以不交物業費”的表述不準確。
省住建廳房管處:并不完全適用
究竟文章中提到可拒交物業費的8種情況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可行呢?記者聯系了福建省住建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該處室工作人員小陳表示,網傳的8種情況只有少數適用。
小陳告訴《網絡辟謠舉報平臺》記者,網傳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8種情形,目前只有3種與我省實際操作情況基本相符,分別是:“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服務費是由開發商交納”。其他5種說法都不夠準確。
遇到其他5種情形 該如何處理
那么,在現實生活中碰見另外5種情況時該如何處理呢?小陳也做了相應的解釋。
情形一: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分為前期和后期兩種,如果物業屬于開發商本身的物業,一般在購房階段就和業主簽了。如果物業是后來進入的,與業委會簽訂了合同,對于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即便真的還未簽訂合同,而物業確實提供了服務,業主完全不交物業費也不合理。
情形二:對于供熱、供冷等不在業主交納范圍內的費用
這類能源費用和物業費并沒有關系,業主根據供應單位的收費標準繳納即可。
情形三: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導致業主延遲收樓
開發商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業主,業主辦理完手續后就要承擔物業服務費。而物業沒有通知業主和沒有通知到業主屬于不同的概念,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業主雖然還未入住,但是物業在公共區域提供了服務,業主也應當交納一定費用。
情形四:業主覺得物業服務質量太差可拒交物業費?
服務質量沒有明確的標準界定,各個情況也都很復雜,不應只以服務質量差就拒交物業費。
情形五:物業公司證照不全、資質不夠
物業公司存在證照不全、資質不夠的情況,主管部門會進行處罰,而物業費是用來維護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兩者不應等同。
行政法規不會干預民事糾紛
在《網絡辟謠舉報平臺》記者的核實過程中,省住建廳房管處表示,物業費該不該交、該交多少,業主與物業之間的一系列問題都屬于民事糾紛,應該由人民法院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和實際情況來判定。行政法規作為宏觀層面不可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預民事糾紛。
福建省住建廳房管處通過《網絡辟謠舉報平臺》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有對業主和物業兩個主體在不同情況下的權利義務進行解釋,網友可以此為參考,不要因為不實消息破壞社區關系。(記者 揭曉經)
原文鏈接:http://fjnews.fjsen.com/2018-04/14/content_209343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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